案情简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法官发现上诉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毛某既非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又非当事人近亲属,其以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盖有社区“印章”的两份材料,一份为李某、毛某在社区居住的证明,另一份为社区推荐毛某为诉讼代理人的推荐函。
经法官审查,发现毛某在另案中提供的委托代理手续中所填写的常住地址与本案不一致,且察觉到毛某对法律的基本常识漏洞百出,遂到某社区调查,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该社区从未在李某、毛某提交的上述两份材料上盖章,且该推荐函和居住证明上的印章与社区的印章不一致。法庭发现该推荐函和居住证明为虚假材料后遂当庭调查,听毛某申辩,最终认定毛某与李某提交的《村(居)委会社区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常住人口居住证明》系虚假材料。
法院认为,毛某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其为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充当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虚假的《村(居)委会社区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常住人口居住证明》,属于伪造证据。上述推荐函和居住证明是法庭判断毛某能否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证据,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作出对毛某罚款二万元的决定。
法律解析:
诚实诉讼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罚款只是司法惩戒措施之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参与人的诚信诉讼意识。对于挑战司法权威,弄虚作假或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惩处。
同时,对于准备诉讼或正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要轻信他人谎言,如果需要法律服务,可向律师事务所咨询。若公民被社区推荐为诉讼代理人,该公民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