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子女有车有房是否影响老人获得社会救助?申请低保到底有哪些硬性限制?
单项救助政策无法充分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怎么办?
——您有疑问,我们来解答!
近年来,宜昌市民政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兜好民生底线、补齐民生短板、办好民生实事,推动“宜接就办、有难就帮”落到实处,构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救助体系。通过容错免责,为“应救尽救”扫除障碍,变“应保尽保”为“能保尽保”;数据赋能,减证明材料为“一证两书”,为救助更精准更便捷加上“放大镜”“扫描仪”;综合救助,全面兜底保障,为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兜牢兜实民生底线。您若有难,“救”在身边!
符合条件 该救能保全纳入
容错免责,为办事担当者保驾护航。宜昌率先在全省探索社会救助领域容错免责机制建设,出台《宜昌市社会救助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并在《湖北省社会救助免责清单》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中共宜昌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敢闯敢为担当作为的意见》《宜昌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宜昌市前瞻性决策风险事前报备细则(试行)》,鼓励救助系统干部职工能救、敢救、会救。
“能保不保”绝不姑息。某区居民耿某,为肢体二级残疾,与父母共同居住,于2018年10月因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2022年经纪委大数据核查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未纳入低保的问题线索。经入户核查查实,认为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未对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实施“单人保”,对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能保尽保”予以保护。今年4月,某群众举报汪某家庭冒领低保金,伍家岗区纪委监委迅速组织专班调查实情。经调查确认,汪某家庭存在实际困难,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相关政策,基层救助工作同志认真负责,多年来对该家庭及时开展了救助帮扶和关心关爱,举报线索不实。区纪委监委在区民政局召开澄清正名大会,公布调查结果,充分亮明为困难群众救助护航的鲜明态度。
数据比对 审核更快更方便
时间更短。救助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提前到当场办结。
材料更少。宜昌市低保审核确认率先采取告知承诺制,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只需要如实申报困难实情,提供“一证两书”(身份证明、《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后,无需再提供收入、财产、支出等证明材料。
救助更精准。通过民政大数据,按月监测对象收入、养老金、车辆、公积金、房产等变化信息;每月通过省纪委数据开展全省比对。同时,实时监测对象死亡预警信息,在遗体火化后的10分钟内即刻反馈到系统,每周一通过“智慧宜昌”平台向各级经办人员推送死亡预警信息,过往死亡人员继续享受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情况已基本消除。
综合施救 兜底关爱更暖心
能救尽救,建立“一户一策”。夷陵区的郝某患胰腺癌,儿子读书每年学费8000元,妻子因照料郝某只能打零工,家庭出现困难。夷陵区为家庭匹配救助政策,决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其21900元临时救助(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0倍)后,再根据家庭超出低保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的状况,采用“单人户”政策将郝某本人纳入低保保障。
政策叠加,专项救助支持。医保部门将特困、低保、低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分梯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行“一站式”结算,并按一定比例资助参保。教育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学生,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住建部门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危房改造等措施对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人社部门将符合岗位条件、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就业救助范围,组织开展岗位推介、职业技能培训等专项援助活动。
慈善衔接,社会力量关爱。对现有社会救助政策暂不能覆盖或政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还可衔接慈善与社会力量,对困难对象予以救助帮扶。兴山县的王某,因于2022年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排异严重,需大量药物治疗,自费高达几十万元,一家三口生活困难。在为王某一家提供低保与临时救助后,还为其衔接慈善协会爱心捐赠,通过“医路同行”政策,筹得部分善款。
动态管理 消除误区更透明
疑似问题线索大幅减少
大数据监督检查社会救助领域问题线索从2016年7万余条降至1800余条,大数据比对出的疑似问题线索断崖式大幅缩减。
线索预警≠救助取消
预警信息为精准救助提供数据支撑,为精准核查提高效率,线索预警并不代表等于直接否决对象享受政策的权利,往往容易产生几个误区。
误区一:财政供养人员及其近亲属不能享受社会救助政策。
低保审核确认“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条件。”财政供养人员及其近亲属若符合救助政策条件,仍可以申请并享受社会救助政策,但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完成审查、全面公开并开展近亲属备案程序。
误区二:家庭有车就不能申请低保。
允许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名下拥有1辆新车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的车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超出低保边缘家庭的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只要本人财产和收入符合低保条件,也可单人享受低保保障,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否决的依据。
误区三:申请社会救助政策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较高收入就不能享受社会救助政策。
一是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整户纳入时核算的是共同生活成员的人均月收入,当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未成年人等特殊成员时,虽有某一共同生活成员存在较高收入,只要核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财产情况符合相关规定,仍然可以纳入低保。
二是困难对象的直系亲属如果不是法定义务人、或不属于共同生活成员但履行赡(抚、扶)养义务后,申请人仍有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虽直系亲属可能出现有较高收入、超限财产等情况,但对象本人仍可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同时,出于人性考虑,对高龄、重残等特定人群的赡(抚、扶)义务,政策还规定了可以豁免的情形。
误区四:困难对象有多套房不能申请低保。
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住房的,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符合低保条件。
十种情形可申请容错免责
为保护勇于担当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政策规定了十种免责情形:
1.因申请人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履行核查程序后未发现异常所导致的偏差失误;
2.因救助对象不及时如实报告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导致的偏差失误;
3.已及时开展宣传、公开、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未提出救助申请导致的漏救漏保;
4.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完善、数据更新滞后导致信息核对不准确造成的偏差失误;
5.因当时政策界线不明确,经办人员按照有利于对象保障原则作出的救助意见或决定,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的;
6.在审核确认中,现有调查手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存疑信息,按照“疑似从无”原则给出救助意见并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主动救助困难群众,但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推进救助改革创新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以及为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效的非主观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已尽到政策解释和维护稳定的职责,但相关人员仍然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
10.其他按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形。
若需详细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可咨询县、乡救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