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某日,张某在游泳馆内游泳时,不慎与同在一条泳道相向而游的小美发生肢体碰撞。两人交互时,小美带着脚蹼向左逐渐倾斜后撞上张某,意外导致小美左侧第3肋肋骨骨折。为此,小美事后到医院诊疗,并住院医治。就事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小美将张某和游泳馆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美、被告张某在同一泳道内相向而游,都有避让对方的注意义务,小美在向前游泳的过程中偏离方向,没有避让对方,是造成原、被告相撞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小美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没有避让对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游泳馆对偏离方向游泳易与他人发生碰撞没有及时发现,未予以提醒、纠正,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美承担6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共计4100余元;游泳馆承担10%的责任,共计1300余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上遵循的“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本案中,游泳馆是为公众提供游泳锻炼的营利性健身服务场馆,原、被告利用休息时间各自到游泳馆进行游泳锻炼,属于一种个人健身运动,不属于有组织的文体活动。
再者,游泳馆的泳池内划分了泳道,游泳者之间各自独立运动,没有对抗性。张某辩称小美因自身操作失误引发受伤,他本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担责的说法,并不适用这一原则。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丹 梁为标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