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日报讯(记者初末、通讯员骆君芳)日前,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以更大力度、更强措施、更优服务打造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就采购人延期付款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人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支付预付款,并鼓励向信誉好的中小企业提高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设最高上限。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原因延迟支付款项。
采购人延迟支付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导致违约补偿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在经费安排上采取必要限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每季对采购资金支付开展绩效监控,每年开展绩效评价,绩效得分直接影响单位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对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