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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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法治

父债一定要子来还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二人于2010年在某村共同投资修建房屋一栋。自2015年底起,二人分居生活。2019年,李某向邓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2年,李某在务工时不幸身亡。不久,张某及儿子获赔李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30万元。李某死亡后,邓某向二人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及其儿子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是基于李某死亡,对张某及其儿子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李某生前个人债务。但张某与儿子作为李某死亡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房屋等财产予以实际控制、占有和使用等,应当视为李某遗产,因此应在该遗产继承范围内对邓某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人亡债未必销,父债子未必还,一切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继承人应诚实守信,不能私藏、转匿、虚报遗产继承范围,债权人也要依法维权,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不可盲目听信“常言”。

秭归县人民法院 夏明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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