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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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7版:人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夷人社监处告〔2023〕71号

宜昌纯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分包弘洋·夷陵院子幕墙工程劳务工程,工程完工后,拖欠周昌林等23名工人工资167035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夷人社监改令【2023】82号),责令你单位整改,你单位至今未整改。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周昌林等23名工人工资167035元;核实并支付严旭光工资11035元。

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7号 邮编:443100

联系人:李晔 胡委巍 联系电话:0717-7201688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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