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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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4版:教育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猇亭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宜猇限改〔2024〕1003号

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205056826871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截至2024年1月31日,对所属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未按法定申报期限对转让其位于宜昌市猇亭区下马槽居委会老一组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11)第190107052号)及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办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的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税种核定信息,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实行自行申报的申报方式,纳税期限为按季申报,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证据二:《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0591执恢102号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内容:请于2024年2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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