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某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公司工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即时采样检测,该矿业公司生活污水排放4项因子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经复核某矿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公司瞬时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对其处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某矿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即时采样的数值是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数值,更接近排污是否超标的事实本身,而混合采样的数值可以理解为多次加权平均的模拟数值,更适合用来分析排污规律和趋势。相比混合样数值,即时采样数值作为排污是否超标事实判断的依据更为科学、准确。本案中,原告生活污水排放的污染物对水环境产生了影响和破坏,已经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故原告关于轻微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处罚的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律解析:
《环保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2017年10月27日环保部《关于现场及时采用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因此,瞬时采样结果可以作为超标处罚的依据。
长江大保护,既是历史责任,也是时代要求。遵守排污标准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企业,应当把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处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废弃物等,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做到绿色生产、拒绝污染。随意排污,不仅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打击和严惩。 (西陵区人民法院 刘晓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