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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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8版:法治

房屋买卖中“跳单”行为不可取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小阳(化名)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购买到了合心意的房子,由于该房产属于未满两年的二手房屋,为减少购买契税,小阳和房东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的过户手续待房屋契税发票满两年后再行办理。在此期间,中介公司多次向小阳催要中介费2万余元,均被小阳以房屋还未过户搪塞过去。

2年后,小阳绕过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东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中介公司多次向被告小阳催讨中介费未果后,便将小阳诉至法院,要求小阳依法支付中介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为小阳寻找房源,组织其与卖房人看房的中介服务,并促成了交易,由此可以认定小阳已享受了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小阳与房东在短期内绕过中介公司达成交易,且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交易系通过其他正常、公开的途径促成,小阳的行为属于“跳单”行为。结合原、被告关于中介费的约定、原告提供服务的情况、交易金额、行业标准等,法院依法判决小阳支付中介服务费2万余元。

法律解析:

在房屋买卖中,享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促成买卖后,为了规避中介费,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俗称“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将“跳单”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费的确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跳单”可能会让人体验一时的“薅羊毛”心态,但也面临着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我们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契约精神,依约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以免为“节省”中介费而因小失大。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何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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