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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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民生

宜昌提取公积金可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我市预售新建商品住房 提取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房屋总价

三峡日报讯(记者王晶晶、通讯员肖长安)6月5日,记者从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公积金缴存人在宜昌市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此支持政策适用于2024年1月31日后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提取人须在购房所在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宜昌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要求缴存人所购房屋为宜昌市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套或二套改善型住房)。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使用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要满足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一年内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与住房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市民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需提供缴存人、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材料;已登记备案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发票或购房发票;《委托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缴存人使用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该项新政还规定,一处住房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提取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审核登记之后至提取支付首付款前,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有异地转出、销户提取等行为。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可依据与购房人合同约定,单方申请撤销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网签合同前,须征得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撤销网签合同30日内,开发企业经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批后无条件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提取人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公积金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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