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高强与被执行人黄政租赁合同纠纷二案中,依法查封了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宝塔湾村宜昌东阳光电池箔有限公司厂区内卵石土分筛设备一套,因被执行人黄政无法联系,现依法予以公告,请对上述卵石土分筛设备权属有异议的个人及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逾期无个人及单位向本院主张权利的,本院将视上述卵石土分筛设备为黄政名下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7日
(2024)鄂 0504 执 244、245 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高强与被执行人黄政租赁合同纠纷二案中,依法查封了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宝塔湾村宜昌东阳光电池箔有限公司厂区内卵石土分筛设备一套,因被执行人黄政无法联系,现依法予以公告,请对上述卵石土分筛设备权属有异议的个人及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逾期无个人及单位向本院主张权利的,本院将视上述卵石土分筛设备为黄政名下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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