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原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公司38%的股权。2015年2月,王某与陈某签订2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一份约定:“以税后价款3500万元向陈某转让其在某置业公司38%的股权。”另一份则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38%的股权以1140万元转让给陈某”。并承诺双方签订的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作为股权转让的真实依据,以转让款为35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在陈某支付1000万元后,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因陈某未支付余款2500万元,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取得股权转让余款2500万元及利息211万余元。
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移送了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王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转让股权价款为1140万元的合同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523万余元、印花税11800元的结果,并且,王某取得余款及利息后,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2万余元。税务机关遂向王某作出追缴税款947余万元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关于“先税后证”的规定,要求发生股权交易时必须先交税,否则将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王某与陈某签订一份真实交易价格的“阴合同”,再签订一份平价转让的“阳合同”,并以“阳合同”申报纳税且取得《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务证明》。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和提交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补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对税法的尊重,对纳税义务的履行,每个公民都应当敬畏并发自内心地尊崇,切不可投机取巧。
(西陵区人民法院 徐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