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陆某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经调查,2014年7月,法院判决曾某每月支付未成年人陆某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陆某所花销的医疗费、教育费总额一半的费用。2015年5月起,曾某长期不履行给付义务,陆某某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无果。根据调取收集的证据,曾某大量资金流水、往来(包括在网络游戏平台开支)均系借用他人身份开通的微信财付通、银行账户予以实现,案件办理有一定难度,但经援助律师和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曾某当庭承认其转移、隐匿财产并挥霍的行为,但仍然不支付任何抚养费,法院判决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援助律师在案件证据不利于受援人的情形下,积极调整诉讼策略,采取在庭审中针对性发问等方式,还原案件事实,使被告当庭认罪,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责任担当,这是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