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钱某某(16岁,男)受贺某(另案处理)邀约,与于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赵某带到某小区出租房,采用言语恐吓、监视的方式限制被害人赵某自由。赵某趁钱某某等人不备,联系亲属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钱某某等人控制。同年6月,当地公安机关以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受理后,经过调查和综合评估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成长经历、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钱某某不批准逮捕,并安排视频亲情会见,促使其认罪认罚。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回访评估、不公开听证和听取被害人等主体意见,对钱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由帮教小组对钱某某进行心理测评、帮教考察、不定期回访等。考验期满,对钱某某依法决定不起诉。同时,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案发现场某小学校园长期未封闭,社会人员随意穿行,安全隐患较大,随即向当地教育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对当地所有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健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案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校园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分别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共同推动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平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