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诚辉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肖晨(42052519900****420)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案,经审理本委依法已作出仲裁裁决书(宜高劳人仲决字〔2024〕62号),因你单位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址,本委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EMS邮寄向你单位送达裁决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至2024年3月拖欠的工资差额合计46616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