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父亲交通事故去世,由于母亲张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常住医院接受治疗,其无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近几年一直由村委会照看。2023年10月,当地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该情况,立即启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联合救助机制,与当地法院、妇联、民政局、学校、村委会等单位联系沟通,先后征求了邓某某及村委会意见,认为村委会作为邓某某的监护人较为适宜。2023年11月,村委会向检察院提出监护权确认支持起诉申请,并向当地法院提出确认为邓某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2023年12月,当地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指定村委会担任邓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邓某某属于“事实孤儿”,这类儿童因监护缺失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也容易因生活无着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协同职能部门共同履职,从认定“事实孤儿”资格条件、获得救助,到帮助确定合适监护人并确保监护职责有效履行,充分体现了对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和综合保护,是推动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管理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