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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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4版:社会

智残女子失去双亲 社区申请法院指定

宜昌首例!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三峡日报讯(记者崔艳华,通讯员李洁、刘岩枫)9月2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市首例指定社区居委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判决已生效,西陵区西陵街道土街头社区居委会成为失去双亲的智力残疾人石女士的监护人,负责保护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以及照顾她的生活。

石女士今年46岁,家住土街头社区,自幼有智力残疾,还有手脚抖动不协调的症状,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石女士吃饭、穿衣都需要他人帮助,一直都由父母照料长大。2014年5月,石女士母亲去世;2024年1月,父亲也突发疾病去世,石女士的生活起居成了大难题。

石女士家的邻居担忧地说:“小石不知道换洗身上的衣服,饭也喂不到嘴里,生活状况让人很担心,可是我们也没有好办法帮助她。”社区居委会和网格员也多次为石女士送饭,照料她的生活起居,但都不是长久之计。无奈之下,只能将其送往国药西陵区医养结合医院托养。可是,石女士每月的低保加残疾人补贴还不到一千元,无法支付托养费用。

今年3月,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普法进社区活动时,了解到石女士的情况。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张金莲和同事经多方走访发现,石女士已无近亲属,其他亲属也无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为石女士指定一名合适的监护人,是解决她生活困难的根本办法。在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导和支持下,今年4月26日,土街头社区居委会正式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鉴定石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为她的监护人。

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民事诉讼案特别程序委托一家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石女士的情况进行鉴定。7月26日,西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宣告石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土街头社区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该案法官李敏介绍说,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女士因智力残疾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已故,且无近亲属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居委会自愿承担对石女士的监护职责,不仅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也更有利于达到监护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据了解,土街头社区居委会将在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以监护人的身份为石女士办理继承其父遗产事宜,并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账户里的钱专门用于石女士今后的生活、医疗等支出,所有账目公示并接受监督,以保证她今后的生活有所依靠。

相关链接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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