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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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8版:法治

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会被认可吗?

案情简介:

邹某原是某化工公司操作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每月为其缴纳社保。2023年1月,该化工公司因经营问题通知员工放假一段时间,放假期间继续给员工缴纳社保和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增加收入,邹某便开始寻找“副业”。2023年2月2日邹某到被告某材料公司应聘,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劳动关系及相关情况,并口头承诺若在此工作顺利就从原公司辞职。经过沟通后,材料公司给邹某安排了指导师傅,让他先在操作工岗位试用,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月10日,邹某在材料公司进行生产操作时,不慎被机器轧伤,材料公司并未为其申报工伤,只是每月为其支付基本工资直至9月。经过前置仲裁程序后,邹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2023年2月2日至2月1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应聘时已告知其系某化工公司放假员工的情况且被告进行了核实,仍准许原告在其单位学习、试用,还为原告指定了指导师傅,充分证明原告处于被告单位的试用期,故双方自试用之日(用工之日)开始已建立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自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虽然现有法律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劳动者在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时,应该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避免后期产生纠纷,在工作时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猇亭区人民法院 唐娅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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