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胡某某在行走过程中突然头晕后仰,周某见状上前搀扶,因二人体格悬殊,均摔倒在地。胡某某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周某则疼痛难忍,后二人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经鉴定,周某左股骨折,手术后并发左股骨头坏死,经鉴定为九级残疾,致周某经济损失14万余元。后周某起诉,法院判决胡某某作为周某实施救助行为的受益人,酌情补偿周某7万元。胡某某在子女帮助下补偿张某某5万元后,再无履行能力。当地检察院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中发现,周某因身体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最终为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缓解周某家庭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周某因助人为乐致使身体遭受重大伤害,同时致家庭经济遭受损失。在面临原告无赔付能力、执行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启动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缓解了被救助人面临的家庭实际困难,彰显了司法的正义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