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初,杜某某沉迷于网络游戏,为了充值借了许多网贷。6月,不堪网贷重负的杜某某打听到可以在APP上刷流水赚佣金,便通过加密通讯软件加入“跑分”群做兼职,并在群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及其同学陈某某名下银行卡用于“跑分”,接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诈骗资金共计6300元。杜某某将2000余元违法所得全部用于自身消费,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审理后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杜某某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检察官在对杜某某批评教育、释法说理后,决定将本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使杜某某有了继续完成学业的机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部分大学生由于存在超前消费观念,法律、金融风险意识不足,抵挡不住物质诱惑,最终因陷入网贷深渊走上犯罪道路。虽然在工作学习闲暇之余,适度游戏无可厚非,但对于游戏充值行为应量入为出、理性消费,对于网络兼职要仔细甄别,不存侥幸心理、不越法律底线,以免误入歧途。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皮正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