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某柑橘合作社的许老板正急着想将手上新收购的3万余斤精品柑橘运往吉林某市场进行贩卖,好“大赚一笔”,于是就通过某货运老板发布了货运信息。从事物流运输的老闫接受了信息并安排司机老李对这一车柑橘进行运输,且约定老李2日内将柑橘运送至吉林的收货人。
然而,奇怪的是,过了交货时间,可橘子和车却不见踪影,而且电话、微信均联系不上老李。无奈之下,许老板拨通了报警电话。
通过询问,警方了解到,原来老李与老闫一直有合作运输关系,在此前一次运输中,老李认为老闫拖欠了运费未付钱,便想着通过把此次运输的柑橘售卖用于抵付老闫上次欠付的运费。许老板气愤不已,便一纸诉状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老李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老板与老李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是由老李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但老李私自出售了货物,给许老板造成了损失。而关于老李所辩称的与老闫之间拖欠运费的纠纷,属于另一案件处理的范围,与本案无关。综合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许老板诉求。判决书发出后,老李也主动向法院和对方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将会分期支付上述赔偿款。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老李作为案涉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位置交付给收货人,同时还对货物应当附有妥善保管等义务。然而老李私自售卖柑橘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得不偿失。
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因此,经营行为应当诚信为本,遇事三思而后行,否则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阳市人民法院罗星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