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邹云志
身份证号码:420500196302052811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共联村四组4-74号
联系电话:13872497149
现查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联村四组4-74号房屋处擅自扩建,形成混合结构正房三层,附房一层。经函询有关部门后确认,该处登记宗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74.78平方米,登记宗地上建筑层数注记正房2层。目前该处实际建设面积为284.24平方米,超出合法面积109.46(284.24-174.78)平方米,正房部分2层以上及附房均属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回函》《宗地图复印件》《共联村房屋测量面积表》《邹云志身份信息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2024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登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伍城罚先告字[2024]第3001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涉案的109.46平方米违法建筑。
依据《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应当在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清理拆除垃圾和平整场地,防止污染环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廖运道、易建国 联系电话:0717-6578088 邮政编码:443000
联系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441号伍家乡综合执法中心
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