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公司利益,通过在网上联系到苗某,双方协商在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苗某以多家公司的名义,采取票货分离的方法给李某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价税合计1217.3052万元,并通过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了公司应当缴纳的国家增值税税收140.044万元。其中,苗某非法获取开票费用25.1043万元。
2019年至2022年9月,李某所在公司在管理层共同决策下,决定将公司自己生产的某产品装入事先购买的某注册商标产品中,并将制作完成的成品对外销售。共计对外销售13吨假冒产品,收取货款57.9万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了正常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商标权,切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秭归县人民法院 向红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