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
  出版
首页
分享按钮
第A8版:法治

售卖有害“保健品”害人又害己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以来,李某和张某为非法获利,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含有“西地那非”的壮阳保健药,并在自己经营的百货店、保健品店内隐蔽销售,后经公安机关查获后,从中抽样3瓶保健药送检,检测结果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两名被告人各自分别向被害人退赔1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西地那非”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即便是作为药品使用,仍然要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检测,并获得“药准字”后才能对外销售,且患者在服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医生的医嘱。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对危害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食品行业从业者应当牢记食品安全底线,依法依规经营,切莫贪图一时之利而触及刑律,害人又害己。

(猇亭区人民法院 马丽供稿)

Copyright @ 2006-2017 www.cn3x.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212016002

鄂ICP备06002096号-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鄂)字008号

2024-11-13 1 1 三峡日报 c301267.html 1 售卖有害“保健品”害人又害己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