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网瘾少年路仔(化名)偶然间在网吧公厕里看见了一则广告“承租银行卡,700元一天”。囊中羞涩的他便心动并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由于收入可观,路仔立马按照对方要求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交给他人,不到10天的时间里,路仔便赚到了9000多元。正当路仔欣喜之际,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公安局接受调查。经查,在路仔出借的银行卡共计收取了54万元涉诈资金,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路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审理认为,路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路仔虽只将本人银行卡交付他人,但已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手法也愈发高明,隐秘角落中的野生广告往往暗藏陷阱,将人拉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在面对这类高薪广告的诱惑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明辨是非,更不要将自己手机卡、银行卡随意出借给他人,以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汪思源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