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小王为购房联系到某中介公司,双方签订《看房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小王提供房源信息,成交后小王需按成交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向小王提供了某小区的房产信息,带其看房,并与房主小李沟通。后中介公司却发现,小王私下已经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介公司遂以小王的行为构成了“跳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中,小王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为省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跳单”。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等费用7000元。
法律解析:
“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跳单”违约构成具备的三个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本案中,小王在接受中介公司服务后又绕开该公司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当规范自己的购房行为,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以免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枝江市人民法院 肖诗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