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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8版:人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宜伍人社监改令〔2025〕32号

湖北荣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宜昌市沿江大道商业及旅馆业项目(沿江大道183号金悦府项目)分别拖欠时发明、王威、闵玉芹、刘贞明、杨文启、王春彬、岳祖华工资27400元、220000元、16000元、11200元、21435元、25870元、18800元(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340705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以下义务:收到本文书3日内支付时发明等上述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340705元。

限你单位于上述期满次日前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逾期不改正或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将依法列入并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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