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宜昌市佳成职业培训学校等7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宜昌市佳成职业培训学校、宜昌市博雅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宜昌市红阳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宜昌市伍家岗区伍阿姨养老服务中心、宜昌市伍家岗区蓝精灵幼儿园、宜昌市伍家岗区门球协会、宜昌市伍家岗区企业联合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被撤销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民政局或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伍家岗区民政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