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某日,原告罗某某带小孩到被告某医院处注射疫苗,罗某某从医院大楼南侧花坛旁将孩子抱出时,无意间踩到排水井盖上,因风吹日晒,井盖破损严重,罗某某踏上的瞬间,盖板突然断裂,罗某某左脚被井盖划伤。事发后,原告罗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远端骨折伴腓骨骨折,并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
该排水井所处的位置在医院大门口,平时由医院进行管理维护,事故发生时破损井盖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原告罗某某认为系被告某医院平时对井盖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更换维护,才导致自己受伤,遂将被告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医院作为案涉井盖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在井盖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因井盖破裂受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受伤地位于医院门前,属于公共区域、人行通道,且该破损的井盖旁也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原告没有理由也无法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原告自身并无过错。
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无论是医院,还是市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排水井、线缆井、自来水井等公共设施设备,要定期管理维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枝江市人民法院 张亚、胡玉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