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玺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员工曹念的工资共计2000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在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员工曹念工资共计20000元。
限你单位在自收到本文书4个工作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你单位可添加我局办公微信19164206096,将支付凭证扫描或拍照电子传送)。如逾期不改正或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