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艾千秋、刘涛、邓红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宜伍劳人仲案字〔2024〕22(1-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宜伍劳人仲决字〔2024〕2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1.确认申请人艾千秋与被申请人武汉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武汉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艾千秋劳动报酬18887.87元、经济补偿金4600.33元,合计23488.2元;(二)1.确认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武汉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3年6月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武汉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涛劳动报酬44916.04元、经济补偿金72460.95元,合计117376. 99元;(三)1.确认申请人邓红艳与被申请人武汉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23年6月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武汉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邓红艳劳动报酬16650元、经济补偿金29438.22元,合计46088.2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