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桂玲:
谭桂玲(借款人)你分别于2023年9月1日、2024年3月5日与我行签订《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0011315638260829)、《个人经营信用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0011315639717461),借款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元整(¥578,000.00元),借款期限壹年。合同签订后,你方全额支用贷款;但自2024年9月1日至今,你方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5年3月26日,你方在我行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伍拾肆万玖仟伍佰伍拾柒元伍角壹分(¥549,557.51元)、逾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16,965.75元)。请你方在公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落实还款资金,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