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治疗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保险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具体的政策如下:
参保人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大病保障,无需单独缴纳费用。
保险期间: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1、普通居民: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5%,目前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
2、城乡特困、孤儿、低保、返贫致贫人口:累计金额在6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0%,目前已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报销流程:
1、“一站式”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办理出院,“一站式”窗口给患者按照医保政策核算相应的报销金额,并给予统一现场减免,患者付清自付费用后即可出院。
2、手工报销(患者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全自费办理出院,带资料回到参保地所在的区(县)级医保局窗口报销,先报基本医疗费用,如果产生大病医疗费用,资料由医保局移交我司,患者等待到账即可。
大病保险咨询投诉电话:0717-621751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