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李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并缴纳保险费。2023年,李先生因患恶性肿瘤身故,其妻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查发现,李先生在2016年已确诊结肠癌,并先后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保险公司便以订立保险合同时,李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先前所签定的合同,退还了保险费。李先生妻女认为李先生自购买保险之日至身故时已超过2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应支付身故保险金,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投保前已确诊患癌,但投保时却在投保单告知栏“1、是否曾经或正患有以下疾病……”后勾选“否”,且销售人员已就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等进行告知,并指导李先生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故李先生隐瞒曾患病的事实,有违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公司已退还保险费,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先生妻女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得解除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但李先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患癌去世,属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为了安心。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切勿隐瞒患有或曾经患有相关疾病的情况,认真阅读保险细则,摒弃侥幸心理,如实告知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使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得到理赔有一个心理预期,进而从源头上减少理赔纠纷。
点军区人民法院 覃思琪 罗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