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浩磊建材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夷陵区黄花镇石墨工业园经营建材厂,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拖欠18名工人工资175008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夷人社监改令【2023】60号),责令于2023年9月11日前支付工资,你单位支付部分工资,仍欠16名工人工资164600元。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16名工人工资164600元(即核实并支付王俊工资22423元、庄椿虎工资20301元、杨军工资13114元、李成柱工资18480元、周勇工资4740元、李靖工资21388元、李万里工资18725元、蔡志军工资18320元、张国英工资5037元、樊启明工资4024元、金治君工资4700元、姜廷柱工资2100元、金红工资2816元、邓代贵工资2816元、崔化玉工资2816元、汪科工资2800元)。
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7号 邮编:443100
联系人:李启明、李晔 联系电话:0717-7201233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