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冯某欲购买3件家具,价款总计22700元,确定款式规格之后冯某在销售单上签字,销售单上的“订金”一栏中有手写12700元的字样,销售单上的“销售员姓名”一栏中有“孙某”的签名。另外,该销售单上的“温馨提示”栏载明:1、签订合同:须经用户仔细核对,所定家具数量、颜色、方向、型号、价格无误后,签名认可并缴纳定金,定金数额一般不能低于全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本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概不退还。同日,冯某向家具厂转账 12700 元。
不久,冯某反悔,要求家具厂返还订金,家具厂认为冯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无权要求返还,冯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家具厂返还订金12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署名的销售单上的订金一栏中有手写“12700 元”的字样,对该事实,双方均认可;后冯某向家具厂转款 12700 元应为订金,且销售单“温馨提示”中有关于定金的内容,可以得知家具厂对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很清楚,冯某支付的12700元已经超出总货款的50%,综上,可以认定冯某支付的款项应为订金,判决家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某订金12700 元。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
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词句应当精准、有逻辑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全面,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 廖芸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