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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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8版:法治

无证驾驶,有保险也不“保险”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郑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在开回家的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将正在道路上工作的邱某撞倒并碾压,事发后郑某未停车查看逃离现场,后邱某被他人发现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死因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郑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21年4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郑某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损失18万余元,保险公司于2021年4月履行完毕。2024年5月,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郑某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且逃逸,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车辆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驾驶车辆切勿因购买了车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酒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兴山县人民法院 万忠南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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