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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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7版:法治

微信群里诽谤他人也违法

案情简介:

某小区自业主入伙建立以来,某物业服务公司便从事该小区物业服务,因大部分业主对公司服务不满,多次提出意见后物业服务现状仍未改观。2023年底,小区业委会召开会议决定解除同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告。

2024年1月,该公司物业经理得知该情况后,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诽谤业委会主任张某存在恶意引导、干涉业主选项、违背业主意愿和强制要票行为。张某得知后,以该经理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系因双方口角争吵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秉持着矛盾纠纷化解的思路,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矛盾纠纷后,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最终,物业公司经理在小区业主群里公开向业委会主任张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当场履行义务后,该案件就此结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物业公司经理对业委会主任张某发布带有贬损性的评价,给张某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业委会主任社会评价降低,超出其合理容忍的限度,其行为已侵害了业委会主任张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小区业主微信群虽然只是面向小区业主,但仍然属于网络公共空间。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传播力度大、公共影响较广的网络空间,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依法规范言行举止,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远安县人民法院 张佑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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