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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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评论

心中有戒,方能惩戒分明

周清渊

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其中加强教师权益保障中明确规定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条规定对广大教师来说,是个极好的信息,给予了教师严格管理学生的底气,对解决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教师不敢管”现象会有较大促进作用。但广大教师在欣喜之余,更要看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使用也是有前提、方式和限度的,惩戒权也需科学合理地使用,因为权利必然伴随着义务。

我国有着悠久的尊师重教传统,但近些年来,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使用面临尴尬的境地,“不敢管”的现象日益显现,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信息时代,教师个体行为失当极易引起公众对教师群体的偏见与误解。因此,明确惩戒权,理清惩戒权的内容、边界、限度就非常重要,有利于重塑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重要的育人手段,其使用会因教师个人的素养而有差异。因此,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其第七条至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教师教育惩戒权使用的场景和方式。第十二条规定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限制,即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行为。因此,广大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并牢记这些规定,科学合理使用惩戒权,让惩戒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构建良好的教育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共同努力,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会影响教育的质量,教师教育惩戒权作为构建良好教育环境的重要一环同样需要各方配合,才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我们也乐见其在教育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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