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华宜昌智力运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已向你单位电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宜伍人社行处〔2024〕第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杨艺萱3314元,杨威5153元,张诗睿4304元,高松林6100元,沈洋5237元,陈愫菲5182元,覃梦雪2435元,李静缘1016元,肖沐妍4697元,闵姗姗3521.5元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计40959.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17-6359895 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376-2号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