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控,彰显宜昌“一半山水一半城”的风貌特色,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貌管控】本条例所称风貌管控,是指对影响城区总体风貌格局的自然山水、城市空间和历史人文要素进行保护;同时,对滨江地区规划建设行为按照滨江控宽度、南岸控高度、北岸控密度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三度管控”)进行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城区风貌格局保护工作和滨江地区“三度管控”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龙泉镇和鸦鹊岭镇等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滨江地区,是指城西高速、松湖路、峡州大道、鸦猇高速、沪渝高速、长江中心线、艾家镇镇界、翻坝高速、奥体路、江南翻坝铁路所围合的区域。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风貌管控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控、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风貌管控的关系。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貌管控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风貌管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风貌管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城市更新、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风貌管控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评估和修改风貌管控规划,作为城市风貌管控的基本依据。
编制风貌管控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估修改】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风貌管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需修改风貌管控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按程序修改后报批。
第八条【规划衔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风貌管控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风貌管控要求作为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衔接风貌管控规划。
第九条【公众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公众参与风貌管控的实施和监督,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风貌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风貌保护
第十条【保护内容】风貌保护的内容包括城市绿心和绿楔、城中山水、江心洲岛等自然山水要素,望山通廊、组团布局等城市空间要素,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等历史人文要素。
第十一条【保护城市绿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园林部门划定城市中央绿心、猇亭后山绿心保护范围。严格管控绿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行为,合理开展运动休闲、生态科普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十二条【保护城市绿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园林部门划定城市中央绿心-磨基山、龙盘湖-文佛山、善溪冲-顾家店三条城市绿楔保护范围,结合自然环境和建设情况,确定管控措施,形成自然与城市融合的生态廊道。
第十三条【保护江心洲岛】西坝岛、平湖半岛采用低碳化、低密度、低强度的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建筑高度,保障蓝绿空间;胭脂坝以生态保育为主,禁止不必要的开发建设,保护生物栖息地。
第十四条【保护城中山水】市林业园林部门确定城中重要山体保护名录并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生态保障型山体和城市公园型山体保护名录;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中重要水域保护名录并划定保护范围。
城中重要山体中,生态保护价值高、人为活动较少的生态保障型山体禁止不必要的开发建设活动,允许建设少量山体管理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具有较高的景观和人文价值、可达性高的城市公园型山体可以结合山体地形设置步道、开敞空间、园林景观小品及其他公园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管控望山通廊】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长江南岸临江重要观景点可见北岸主要山体并显露山体三分之一为原则,划定望山通廊,严格控制望山通廊内的建筑高度、体量。
第十六条【保持组团布局】依托自然山体、江河水系、重要交通干线、绿地林带等延续城市组团式布局,避免沿江过度延绵建设,保持与自然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城市空间格局,塑造沿江万里江山画卷。
第十七条【保护文化地区】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更新、文化旅游等部门,严格保护红星路—二马路和织布街等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挖掘、展现水电文化、巴楚文化、码头文化、三线建设等历史文化。
第三章 风貌管控
第十八条【管控内容】“三度管控”的内容包括管控滨江公共空间宽度、长江南岸建筑高度和北岸开发强度。
第十九条【滨江控宽度】管控长江常年水域线至滨江第一条市政道路之间的滨江公共空间宽度,提升城市滨江活力。
(一)一般新建地区应当保留宽度不小于200米的滨江公共空间;
(二)艾家和特殊标志性地区应当保留宽度不小于100米的滨江公共空间;
(三)更新地区应当保留宽度不小于70米的滨江公共空间。
第二十条【南岸控高度】管控长江南岸建筑高度,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8米;
(二)距长江江岸2公里以内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30米;距长江江岸2到4公里以内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40米;
(三)中心地区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60米,且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
山前区域、山后区域、中心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风貌管控规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北岸控密度】管控长江北岸开发强度,建设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
(一)北岸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0,其中城市中心区、轨道站点周边及保障性住房等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5,城市更新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3.0;
(二)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5,其中位于重点商业地区的一般不超过5.5;
(三)北岸滨江公共空间向腹地延伸的第一层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公共建筑,不得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主立面应当面江展开,前低后高、左右错落,形成变化的天际轮廓线;
(四)北岸重要山体、水体周边建设区域应当强化景观视线分析,合理确定临山、贴水建筑高度,与山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形】因建设项目地形、用地规模等限制因素难以满足管控要求的,或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重点项目影响等客观因素需要,确须对管控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的,经专家论证并报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三条【更新改造】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应当在更新、改造时进行改建、迁建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衔接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对城市风貌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风貌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更新、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在城区范围内破坏城市绿心、江心洲岛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的,由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本条例第三条确定的“三度管控”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市风貌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