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审议《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控条例(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实施滨江地区风貌管控是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的重要举措。2023年9月,《宜昌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获市政府批复。同年12月,《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为进一步用法治力量守护我市“一半山水一半城”的城市风貌,按照市人大202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青岛、威海、西安等外地城市经验做法,起草了《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庆荣率队组织开展风貌管控立法调研工作,形成立法调研报告。今年3月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经资料收集、案例借鉴及多轮研讨后,分别于6月25日和8月2日两次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意见。8月5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徐伟营专题研究《条例(草案)》。8月6日,组织召开《条例(草案)》专家咨询会。8月14日,《条例(草案)》修改后再次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意见。9月14日,市城市集中高质量发展指挥部第23次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草案)》。9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从管理机制、保护内容、管控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共分为五个章节、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风貌管控的内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规划编制、评估修改、规划衔接、公众参与等内容。
第二章风貌保护,结合历版城市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形态,坚持“一江两心、三楔四廊”的生态格局和组团式的空间格局,明确风貌保护的内容包括城市绿心和绿楔、城中山水、江心洲岛等自然山水要素,望山通廊、组团布局等城市空间要素,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等历史人文要素,并分类提出各类要素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三章风貌管控,总结提炼滨江控宽度、南岸控高度、北岸控密度的“三度管控”核心内容,就滨江地区规划建设行为要遵循的刚性管控要求作出规定,并对难以满足管控要求的特殊情形明确了论证调整程序。此外,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提出应当在更新、改造时进行整修、迁建或者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阐述了行政处罚、处分的不同情形及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条例(草案)》施行时间。
四、重点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规划》《办法(试行)》和《条例(草案)》之间的关系。《规划》立足塑造城市空间特色,重点从技术层面对“三度管控”要求进行深化细化。《办法(试行)》是推动《规划》实施落地的措施和手段,是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后再通过立法固化。《条例(草案)》在总结《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化繁为简,提炼核心具有可操作性的刚性管控内容,形成“城建铁律”恒久坚持,是《办法(试行)》在法律层面的再升级。
(二)关于管控尺度的把握。总体按照“从严管控、刚弹结合”的原则把握尺度。《条例(草案)》作为宜昌风貌管控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应严格管控,发挥刚性管控作用。考虑特殊情形,确因地形、用地规模等限制因素难以满足管控要求的项目,或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受重点项目影响须对管控要求进行调整的项目,按照论证调整程序,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留有弹性。
(三)关于规划管理的衔接。《条例(草案)》颁布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建设的项目,应优先考虑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争取按照最新风貌管控要求执行。位于城市重要片区和重要节点、对城市风貌格局影响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多种方式“一事一议”协商解决。难以协商的则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原规划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