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浩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仁军,地址: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二组):
本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夷人社行处【2024】2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胡世沅工资2200元、谭志阶工资5800元、谭天忠工资5800元、向仕工资2600元、杨丽慧工资2600元、周万顺工资5000元、韩家权工资1632元、汪科工资3853元,合计支付8人工资2948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监察员:李启明 胡委巍,联系电话:0717-7201233
单位地址: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7号
2024年11月19日